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8号(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
文号:总署公告﹝2009﹞28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963/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09-05-31
生效时间:2009-05-31
效力:有效
公告正文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特此公告。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特此公告。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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