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认监委联合公告2009年第65号
文号:联合公告〔2009〕65号
发文机关: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认监委
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989/index.html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发布时间:2009-09-17
生效时间:2009-09-17
效力:有效
公告正文
根据《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机电发〔2005〕699号)、《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补充通知》(商机电发〔2006〕4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针对企业申报情况,我们对2009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摩托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13号公告)进行了适当调整,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新增的2009年度符合申领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见附件) 2.调整的2009年度符合申领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 (见附件) 附件.tiff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认监委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认监委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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