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文号:总署公告〔2010〕6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951/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10-01-28
生效时间:2010-01-28
效力:有效
公告正文
2004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4年2月1日起,期限为5年。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1月3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0年1月3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苯酚,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号、2006年第50号、2007年第65号和2009年第77号所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号.tiff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自2010年1月3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苯酚,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号、2006年第50号、2007年第65号和2009年第77号所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号.tiff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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