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6号(关于明确进口环节滞报金补征起点问题)
文号:总署公告〔2010〕26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7013/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10-04-21
生效时间:2010-04-21
效力:有效
公告正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有关规定,滞报金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因完税价格调整等原因需补征滞报金的,滞报金金额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完税价格重新计算,补征金额不足人民币50元的,免予征收。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 日
因完税价格调整等原因需补征滞报金的,滞报金金额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完税价格重新计算,补征金额不足人民币50元的,免予征收。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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