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8号(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文号:总署公告〔2010〕48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7041/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10-07-21
生效时间:2010-07-21
效力:有效
公告正文
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5年7月22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0年7月22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俄罗斯、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5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5号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自2010年7月22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俄罗斯、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5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5号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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