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告2010年第95号(关于废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收取保证金问题的通知》)
文号:联合公告〔2010〕95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7109/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10-12-30
生效时间:2010-12-30
效力:有效
公告正文
海关总署、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规范加工贸易保证金管理,现决定废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收取保证金问题的通知》(〔1989〕署监一字第454号),该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为规范加工贸易保证金管理,现决定废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收取保证金问题的通知》(〔1989〕署监一字第454号),该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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