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9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文号:总署公告〔2011〕29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7139/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11-05-09
生效时间:2011-05-09
效力:有效
公告正文
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5年5月10日起,期限为5年。在反倾销措施届满之际,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根据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1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1年5月10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氯丁橡胶,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7号、2010年第57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自2011年5月10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氯丁橡胶,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7号、2010年第57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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