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6号(关于将第29号公告中有关黄金矿砂标准调整为新的金精矿标准)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16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7294/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13-03-25
生效时间:2013-03-25
效力:有效
公告正文
        2003年,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免征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9号),其中明确黄金矿砂应符合原冶金工业部金精矿标准YB2430-88的规定。鉴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新的金精矿标准(YS/T 3004-2011,详见附件),现将上述第29号公告中有关黄金矿砂的标准调整为新的金精矿标准(YS/T 3004-2011)中的各项指标。  其他相关事项,仍按照第29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金精矿标准(YS T 3004-2011).tiff 
                               海关总署                              201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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