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0号(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30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7308/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13-05-28
生效时间:2013-07-01
效力:失效
公告正文
为有效落实“由企及物”管理理念,进一步深化企业风险分析工作,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的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九、收货单位/发货单位”项下的第(三)项内容修改如下: “收、发货单位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本栏目应填报其中文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未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本栏目应填报其中文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未在海关注册登记且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本栏目应填报NO。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一致;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征免税证明》的‘申请单位’一致。” 本公告内容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13年5月28日
海关总署 20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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