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31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7309/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13-06-08
生效时间:2013-06-09
效力:有效
公告正文
2008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8年6月9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3年6月9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丙酮(税则号列为291411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3号和2010年第60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6月8日
海关总署 201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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