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53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公告)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53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7335/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13-09-18
生效时间:2013-09-20
效力:有效
公告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3年第63号公告(详见附件1),决定自2013年9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9月20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美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税则号列:2804619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计算公式为: 临时性反补贴税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实施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反补贴范围内的“含硅量≥99.9999999%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和“含硅量≥99.9999999%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废碎料”时,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2804619012和2804619013。对“含硅量≥99.99%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和“含硅量≥99.99%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废碎料”时,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2804619092和2804619093。 三、凡申报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仍无法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仍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四、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如何征收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五、对于所征收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63号 2.太阳能级多晶硅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海关总署 2013年9月18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63号 2.太阳能级多晶硅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海关总署 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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