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号(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文号:总署公告〔2015〕2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177/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14-01-12
生效时间:2014-01-13
效力:有效
公告正文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3日起执行。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1).doc 海关总署 201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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