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1号(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公告)
文号:公告〔2018〕31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ソース: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1815549/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発表日:2018-04-25
生效时间:2018-06-01
效力:有效
公告本文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13年第29号公告,不再开展企业存单。对已开展企业存单的在保存期内的单证由企业按照2014年92号公告继续做好保管工作。
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4月25日
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4月25日
新建0
なし
編集0
なし
削除0
なし
本公告转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仅供参考。
如内容与海关总署官网不一致,以海关总署官网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