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号(关于对尿素继续征收临时性出口关税)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ソース: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590/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発表日:2005-03-30
生效时间:2005-03-30
效力:失效
公告本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号
经国务院批准,
2005
年
4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继续对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的尿素(税号31021000)征收出口关税,税率按每吨260元从量计征。
特此公告。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经国务院批准,
2005
年
4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继续对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的尿素(税号31021000)征收出口关税,税率按每吨260元从量计征。
特此公告。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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