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3号(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公告)
文号:公告〔2016〕23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ソース: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312/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発表日:2016-04-01
生效时间:2016-04-08
效力:有效
公告本文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6〕2号),海关总署决定自2016年4月8日起废止海关总署2011年第6号公告。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6年4月1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6年4月1日
新建0
なし
編集0
なし
削除0
なし
本公告转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仅供参考。
如内容与海关总署官网不一致,以海关总署官网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