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1号(关于公布2017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Ⅰ)的公告)

文号:公告〔2017〕21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ソース: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630791/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発表日:2016-06-06
生效时间:2017-06-15
效力:有效
公告本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受理了奥的斯高速电梯(上海)有限公司提交的“电梯导轨”、“电梯导轨支架”和“电梯底坑底座”等3项商品的归类行政裁定申请。现将相关商品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7年6月15日起实施。
  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17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Ⅰ).doc
  海关总署
  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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