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1号(关于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的公告)

文号:公告〔2017〕51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ソース: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738956/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発表日:2017-10-24
生效时间:2017-10-24
效力:有效
公告本文
为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加快设备更新,推动产业升级,海关总署决定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一)船舶、飞机:8年;
  (二)机动车辆:6年;
  (三)其他货物:3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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