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4号(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文号:联合公告(2018)24号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ソース: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1956776/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発表日:2018-05-11
生效时间:2018-05-11
效力:有效
公告本文
现将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号: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11日
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号: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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