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7号(关于进口兽药的海关监管验放的有关问题)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7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ソース: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5874/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発表日:2001-07-12
生效时间:2001-08-01
效力:有效
公告本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7号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验放进口兽药的通知》[(88)署货字第725号],现就进口兽药的海关监管验放的有关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对进口企业申报的兽药,或对进口企业申报属人畜共用的兽药,海关凭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报验”的印章办理有关验放手续。
二、对进口的兽药,因企业申报不实或伪报用途所产生的后果,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
2001
年
8
月
1
日
起
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验放进口兽药的通知》[(88)署货字第725号],现就进口兽药的海关监管验放的有关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对进口企业申报的兽药,或对进口企业申报属人畜共用的兽药,海关凭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报验”的印章办理有关验放手续。
二、对进口的兽药,因企业申报不实或伪报用途所产生的后果,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
2001
年
8
月
1
日
起
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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