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55号(关于对硝酸钾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文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55号
发文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
ソース: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471/index.html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発表日:2002-07-30
生效时间:2002-08-01
效力:有效
公告本文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
公告
二OO二年第55号
硝酸钾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为加强对进口硝酸钾(税号28342110)的统计和监测,自2002年8月1日起,硝酸钾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海关凭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办理验放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二OO二年七月三十日
公告
二OO二年第55号
硝酸钾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为加强对进口硝酸钾(税号28342110)的统计和监测,自2002年8月1日起,硝酸钾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海关凭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办理验放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二OO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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