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31号(关于对原产于法属波利尼西亚、新喀里多尼亚、圣皮埃和密克隆、瓦利斯和浮图纳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文号:海关总署2002年第31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ソース: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621/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発表日:2002-09-30
生效时间:2002-09-30
效力:有效
公告本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31号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
,对原产于法属波利尼西亚、新喀里多尼亚、圣皮埃和密克隆、瓦利斯和浮图纳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
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
,对原产于法属波利尼西亚、新喀里多尼亚、圣皮埃和密克隆、瓦利斯和浮图纳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
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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