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2号(发布《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2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ソース: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627/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発表日:2003-02-27
生效时间:2003-02-27
效力:失效
公告本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条约或协定、相互给予船舶税费优惠的国家和地区籍的船舶,其吨税按优惠税率计征;其他国家和地区籍的船舶,吨税按普通税率计征。
经交通部审核,现将《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对外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条约或协定、相互给予船舶税费优惠的国家和地区籍的船舶,其吨税按优惠税率计征;其他国家和地区籍的船舶,吨税按普通税率计征。
经交通部审核,现将《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对外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新建0
なし
編集0
なし
削除0
なし
本公告转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仅供参考。
如内容与海关总署官网不一致,以海关总署官网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