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2003年第19号公告(关于变更黄金及其制品的加工贸易进出口监管条件)

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2003年第19号公告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ソース: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682/index.html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発表日:2003-12-22
生效时间:2004-01-01
效力:有效
公告本文
中 国 人 民银 行
海 关 总 署
公告
〔2003〕第 19 号

      自2004年1月1日起,黄金及其制品的加工贸易进出口,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审批,海关不再凭中国人民银行的批件验放。但其中不能复出口的黄金及其制品经批准内销的,按一般贸易进口管理,仍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海关凭人民银行的批件并按内销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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