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8号(关于对药品进行商品归类)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8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ソース: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648/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発表日:2004-05-31
生效时间:2004-05-31
效力:有效
公告本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18号
为便于海关对药品进行商品归类,自公告之日起,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相关注释另有规定以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作为海关商品归类的依据之一。在海关需要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提供该证的复印件。
此前有关货物所征收税款不予调整。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为便于海关对药品进行商品归类,自公告之日起,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相关注释另有规定以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作为海关商品归类的依据之一。在海关需要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提供该证的复印件。
此前有关货物所征收税款不予调整。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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