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8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有关问题)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8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ソース: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743/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発表日:2005-07-28
生效时间:2005-07-28
效力:有效
公告本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 第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5年3月31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27号对外公布,并自200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属于报关业务范畴。自2006年7月1日起,上述业务一律由报关员办理,在此之前,加工贸易企业人员仍可继续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2005年 第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5年3月31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27号对外公布,并自200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属于报关业务范畴。自2006年7月1日起,上述业务一律由报关员办理,在此之前,加工贸易企业人员仍可继续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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