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6号(关于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6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ソース: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7408/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発表日:2006-09-29
生效时间:2006-10-01
效力:有效
公告本文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将于200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10月1日起,对原产于智利的7391个税目(详见附件)项下的进口货物实施附件所列的协定税率。
二、按照中国和智利两国政府达成的一致意见,对2006年8月1日后,已从智利启运在途的或已在中国海关监管仓库或保税区暂存的货物,海关可凭进口经营单位提交的智利签证机构在2006年10月1日起4个月内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对进口货物按照协定税率计征关税。
三、自2006年10月1日起,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智利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总署2005年第69号公告的规定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目税率表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一、自2006年10月1日起,对原产于智利的7391个税目(详见附件)项下的进口货物实施附件所列的协定税率。
二、按照中国和智利两国政府达成的一致意见,对2006年8月1日后,已从智利启运在途的或已在中国海关监管仓库或保税区暂存的货物,海关可凭进口经营单位提交的智利签证机构在2006年10月1日起4个月内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对进口货物按照协定税率计征关税。
三、自2006年10月1日起,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智利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总署2005年第69号公告的规定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目税率表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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