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0号(关于公布《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0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ソース: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7424/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発表日:2006-11-30
生效时间:2007-01-01
效力:有效
公告本文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现将《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标准表》,见附件2)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1.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1.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新建0
なし
編集0
なし
削除0
なし
本公告转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仅供参考。
如内容与海关总署官网不一致,以海关总署官网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