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0号(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0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ソース: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5974/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発表日:2007-06-27
生效时间:2007-06-27
效力:有效
公告本文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7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标准表》,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海关对2007年7月1日起申报进口的《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中的货物,准予按照零关税验放。

  二、根据海关总署2005年第54号公告规定的有关确认“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的程序,第三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见附件3)已经确认,一并予以公布。

  海关可凭香港工贸署于2007年3月12日起为该品牌手表签发的CEPA原产地证书,办理相关的征税验放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1.200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07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第三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新建0
なし
編集0
なし
削除0
なし

本公告转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仅供参考。

如内容与海关总署官网不一致,以海关总署官网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