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公告2009年第68号
文号: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公告2009年第68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
ソース: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909/index.html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発表日:2009-10-26
生效时间:2009-10-26
效力:有效
公告本文
为配合我国汽车产业政策的调整,《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令第125号)已于2009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公告2006年第38号相应废止。
特此公告。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特此公告。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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