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4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文号:总署公告〔2009〕74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ソース: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918/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発表日:2009-11-27
生效时间:2009-11-27
效力:有效
公告本文
        2004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4年11月30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1月30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7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二、自2009年11月30日起,终止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05号.tiff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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