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4号(关于公布2011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

文号:总署公告〔2010〕74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ソース: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7079/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発表日:2010-11-30
生效时间:2010-11-30
效力:有效
公告本文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1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1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两表使用了简化的货品名称,其货品范围与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1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1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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