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4号(关于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64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ソース: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010/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発表日:2013-11-20
生效时间:2013-11-21
效力:有效
公告本文
2007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11月22日起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3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3年11月2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甲乙酮(税则号列:291412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3号和2012年第57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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