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4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文号:总署公告〔2015〕64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ソース: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260/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発表日:2015-12-18
生效时间:2015-12-20
效力:有效
公告本文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5年12月20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9号)有关规定,现将该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该附件以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2012年《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xls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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