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6年第48号(关于防止乍得小反刍兽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传入我国的公告)
文号:公告〔2026〕48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Fonte:海关总署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Publicado em:2026-04-20
效力:[有效]
Link Original:Ver Original
Conteúdo do Aviso
近日,乍得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报告发生小反刍兽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乍得输入绵羊、山羊、牛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绵羊、山羊、牛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乍得的绵羊、山羊、牛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乍得的进境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乍得的绵羊、山羊、牛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6年4月20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乍得小反刍兽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乍得小反刍兽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乍得输入绵羊、山羊、牛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绵羊、山羊、牛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乍得的绵羊、山羊、牛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乍得的进境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乍得的绵羊、山羊、牛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6年4月20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乍得小反刍兽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乍得小反刍兽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新建0
Nenhum
Editar0
Nenhum
Excluir0
Nenhum
本公告转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仅供参考。
Link Original: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26-04/24/article_2026042413534622760.html
如内容与海关总署官网不一致,以海关总署官网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