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23号(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号:公告〔2026〕123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Fonte:海关总署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Publicado em:2026-08-17
效力:[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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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海关总署决定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等3部文件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条中“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12号)和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要求交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修改为“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7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的公告)作如下修改: 将第七条中“属于固体废物的,区内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令第12号)有关规定办理出区手续”修改为“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8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的公告)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条中“保税料件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副产品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令第12号)办理出区手续”修改为“保税料件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副产品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8月17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pdf
一、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条中“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12号)和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要求交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修改为“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7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的公告)作如下修改: 将第七条中“属于固体废物的,区内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令第12号)有关规定办理出区手续”修改为“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8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的公告)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条中“保税料件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副产品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令第12号)办理出区手续”修改为“保税料件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副产品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8月17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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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转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仅供参考。
Link Original: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26-08/21/article_2026082108464998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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