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8年第24号(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
文号:联合公告〔2018〕24 号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Fonte: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1861466/index.html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Publicado em:2018-05-11
生效时间:2018-05-11
效力:有效
Conteúdo do Aviso
现将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11日
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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