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0号(关于公布《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新增本国子目注释》)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0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Fonte: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737/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Publicado em:2005-07-07
生效时间:2005-07-07
效力: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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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5年 第30号
为使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准确理解和掌握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新增及调整子目的商品范围,正确申报,方便货物通关,现将《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新增本国子目注释》(详见附件)予以公布,《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新增本国子目注释》作为海关和有关政府部门以及从事与进出口贸易有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进行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
特此公告。
附件: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新增本国子目注释(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七月七日
公告
2005年 第30号
为使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准确理解和掌握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新增及调整子目的商品范围,正确申报,方便货物通关,现将《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新增本国子目注释》(详见附件)予以公布,《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新增本国子目注释》作为海关和有关政府部门以及从事与进出口贸易有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进行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
特此公告。
附件: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新增本国子目注释(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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