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7号(关于增列监管方式的补充公告)
文号:海关总署2005年第47号
发文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Fonte: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7339/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Publicado em:2005-09-21
生效时间:2005-09-21
效力: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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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明确出口加工区货物报关单和备案清单中监管方式的适用,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5年第42号公告补充如下:
监管方式“保税间货物”(代码1200)适用于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保税场所及保税区域之间往来的货物。但对出口加工区企业之间结转(调拨)的成品和料件,监管方式仍填报“出口加工区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和“出口加工区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
上述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监管方式“保税间货物”(代码1200)适用于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保税场所及保税区域之间往来的货物。但对出口加工区企业之间结转(调拨)的成品和料件,监管方式仍填报“出口加工区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和“出口加工区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
上述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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