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1号(关于执行《辽宁省外资目录》有关问题)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1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Fonte: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7415/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Publicado em:2006-10-30
生效时间:2006-10-30
效力:有效
Conteúdo do Aviso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了《辽宁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47号,以下简称《辽宁省外资目录》,详见附件),同时明确《辽宁省外资目录》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13号)的一部分,自2006年9月25日起施行。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9月25日起,对属于《辽宁省外资目录》中的辽宁省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辽宁省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二、符合《辽宁省外资目录》规定的辽宁省外商投资在建项目,可按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辽宁省投资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取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之后,在建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可按照本公告的第一条规定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进口设备已经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

  三、《辽宁省外资目录》实施后,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编码继续沿用“G”,例如,《辽宁省外资目录》中第3项应填写为:退耕还林还草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G2103)。

  四、《辽宁省外资目录》中有关条目所述“经批准允许外方控股”或“经批准可享受鼓励类政策”,是指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五、本公告未提及的其他问题,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及其他现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辽宁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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