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14号(关于对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调整的公告)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14号
发文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
Fonte: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364/index.html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Publicado em:2006-12-29
生效时间:2006-12-29
效力:有效
Conteúdo do Aviso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 第214号
关于对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调整的公告
根据2007年我国《进出口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另行印发)作了对应调整。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出口放行手续。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 2005年201号公告、2006年第50号公告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对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调整的公告
根据2007年我国《进出口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另行印发)作了对应调整。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出口放行手续。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 2005年201号公告、2006年第50号公告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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