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1号(关于标准砂出口管理相关问题)
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1号
发文机关:商务部、海关总署
Fonte: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341/index.html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Publicado em:2007-06-05
生效时间:2007-06-15
效力:有效
Conteúdo do Aviso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2007年 第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标准砂出口管理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6月15日起,对标准砂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二、标准砂海关编码为2505900010。 三、标准砂生产企业到商务部驻福州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四、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对本公告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二○○七年六月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标准砂出口管理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6月15日起,对标准砂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二、标准砂海关编码为2505900010。 三、标准砂生产企业到商务部驻福州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四、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对本公告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二○○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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