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8年第100号

文号: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8年第100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
Fonte: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815/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Publicado em:2008-12-31
生效时间:2009-01-01
效力:有效
Conteúdo do Aviso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已于2008年10月签署,现就《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附件1)及《中新自贸协定海关程序》(附件2)予以公告,并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附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另行公布。
  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依据《中新自贸协定》签发我国向新加坡出口货物的优惠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海关程序.doc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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