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3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文号:总署公告〔2009〕73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Fonte: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914/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Publicado em:2009-11-20
生效时间:2009-11-20
效力:有效
Conteúdo do Aviso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税则号列为29291010)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11月22日起,期限为5年。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9年11月2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甲苯二异氰酸酯,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64号、2006年第1号、2006年第40号、2009年第7号、2009年第46号和2009年第47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2号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自2009年11月2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甲苯二异氰酸酯,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64号、2006年第1号、2006年第40号、2009年第7号、2009年第46号和2009年第47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2号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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