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3号(关于公布2015年7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文号:公告〔2015〕23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Fonte: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212/index.html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Publicado em:2015-06-01
生效时间:2015-07-01
效力:有效
Conteúdo do Aviso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定了《2015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5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 《2015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5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15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2.2015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海关总署 2015年6月1日
附件:1.2015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2.2015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海关总署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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